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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监管责任,规范监督管理,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,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,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(不含金融租赁公司)。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,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、租赁物的选择,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,提供给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。 第三条 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 第四条 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,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、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,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,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。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: (一)融资租赁业务; (二)租赁业务; (三)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、残值处理与维修、租赁交易咨询、接受租赁保证金; (四)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; (五)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。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、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、权属存在争议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。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: (一)非法集资、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; (二)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; (三)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; (四)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、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; (五)法律法规、银保监会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以下简称省级)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。 ...